天津科技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在“双一流”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我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是指以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以及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冠以“天津科技大学XX研究基地、天津科技大学XX研究中心”等名称的校级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的类型有:
1.国家级(教育部)科研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2.省部级科研平台: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天津市高校智库(含培育)、天津市高校社科实验室、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基地等。
3.校级科研平台:天津科技大学XX研究中心(院、所、基地)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运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内容应坚持正确的研究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服务大局和问题导向,鼓励多学科和跨学科交叉,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凝炼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培育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四条 科研平台不具法人资格,但可在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开展承担科研项目、发布研究课题、对外洽谈合作或共建等科研活动。
第五条 由社科处主管的天津市科普基地参照本办法中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申报
第六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申报,按照上级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推荐建设成效突出的科研平台参与申报,申报时由平台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后提出申请,由社科处组织申报。
第七条 校级科研平台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年底组织。由科研平台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后提交申请至社科处,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决议后认定为校级科研平台。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平台采取“社科处主管及业务指导、依托学院直接管理、平台负责具体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社科处在科研平台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对科研平台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财务状况统筹确定科研平台运行经费。
3.组织上级部门发布的科研平台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4.对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5.为科研平台的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渠道。
第十条 学院是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托力量。与科研平台建设有关的发展规划、重要人事推荐和聘任、经费使用计划、大额支出等“三重一大”事项,须由科研平台所在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学院应在本单位各类资源配置中对科研平台予以倾斜支持,为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必要保障,在科研平台考核、验收和评估工作中给予积极配合。同时应制定针对科研平台服务学院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相应激励政策,形成科研平台和学院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性格局。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1.学院统筹管理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
2.为科研平台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研究场所。
3.支持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好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等工作之间的关系。
4.协助组织和支持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5.参与科研平台日常管理。
6.协助科研平台进行科研项目和成果的数据统计、填报、报送、建档等工作。
7.为科研平台的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渠道。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按照《天津科技大学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平台负责人聘任办法(试行)》(津科大党发【2017】40号)进行选聘。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由所在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确定,报社科处备案。对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主任(所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科研平台全面实施学校或学院制定的建设目标;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各团队(研究方向)负责人,围绕研究方向自行聘任校内外专兼职科研人员。
3.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具体使用。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科研攻关工作。
5.向学院院长、社科处处长和分管校长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须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科研平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研究建议;协调科研平台组织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有一定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3年,最多连任两届。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社科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为支持科研平台建设,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当年财务情况和科研平台考核情况,拨付专用资金统筹支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发展。校级科研平台由学院划拨相关经费支持运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设置专门账户,科研经费额度经过学校会议决议后,下拨至科研平台所在学院专门账户。学院统筹管理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预算制管理。每个年度,由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制定经费预算表,经学院、社科处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经费下拨后,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专用于科研平台建设运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社科处每年对科研平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运行经费额度。
3.同一个科研平台有多种冠名的,按最高级别拨付运行经费,不重复拨付。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
学校每年资助科研平台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设立开放课题、人才培养及日常运行等相关费用。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天津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每年可自主设立若干项研究项目(开放课题)。每个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每年可向学校推荐1-2项校内优秀课题,经社科处认定后可作为校级课题立项。
第二十条 各科研平台应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内、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课题研究渠道。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科研平台经费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标注平台名称。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立项项目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或显著位置注明“XX研究中心(院/所/基地)经费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七章 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每年须主办一次高水平学术会议,组织专家学者研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须在年初工作计划中列入,并编制预算至社科处备案。涉及国际学术会议/交流的按照国际交流处规定提前申请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科研平台应将会议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会议纪要等材料妥善存档,并做好会议成果的发布、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科研平台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平台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每年底需向社科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学校将对当年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检查,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校级科研平台由所属学院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每年度需向社科处提交检查考核情况总结报告,对考核特别优秀的可提请申报省部级科研平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科研平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平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社科处负责解释。